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区别

2025-08-05 13:20:38 法律知识 0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区别?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有明显区别。发生原因上,前者基于双方或一方意思表示,后者基于法定事由;主观意愿上,前者体现主观因素,后者多为客观情况;程序上,前者要求特定程序,后者较简单;经济补偿范围和标准也有差异。具体详细内容和民生与法治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区别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存在明显区别:

   - 发生原因: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是基于双方或一方的意思表示,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或劳动者因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而解除,也可能是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则主要基于法定事由,如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 主观意愿:解除劳动合同体现更多主观因素,无论是双方协商还是单方行使解除权,都有明确的解除意图。而终止劳动合同多是客观情况导致,不以双方主观意志为转移,是法律规定情形出现后的必然结果。

   - 程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有特定程序要求,如提前通知、支付经济补偿等。例如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终止劳动合同在程序上相对简单,在法定情形出现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但部分情况下也需支付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二者都可能涉及经济补偿,但在范围和标准上有差异。解除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无过失性辞退等需支付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中,除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外,其他情形用人单位通常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合同吗

   解除劳动合同并非一定需要原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多样,不同方式对原合同的需求情况不同。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通常不需要以原合同为必要条件,但建议签订解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解除时间、经济补偿等重要内容,以防后续纠纷。

   若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如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纪等解除,无需原合同也可解除。不过,在处理过程中,原合同可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约定权利义务的证据。

   当解除劳动合同引发争议时,原合同就显得尤为重要。它能帮助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判断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因此,即便解除时不需要原合同,也应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

   三、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种

   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

   1. 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充分体现双方意愿,程序较为灵活,只要双方就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即可。

   2. 劳动者单方解除:又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一定时间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可解除合同,如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二是即时解除,当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时,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包括过错性辞退,即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过错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非过错性辞退,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工资后可解除;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等原因,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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