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是什么
一、不视为专利侵权的行为是什么
1. 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比如专利权人将专利产品合法售出后,他人再对该产品进行后续的销售等行为不构成侵权。
2. 先用权人的实施。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
3.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二、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谁
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遵循约定优先原则。
1. 若委托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按约定确定。比如合同约定专利权归委托方所有,那么委托方即拥有该专利。
2. 若合同未作约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实际实施了发明创造行为。
3. 不过,委托人在发明创造完成后,享有免费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受托人转让其专利申请权时,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总之,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先看合同约定,无约定则归受托人,但委托人也有相应权利保障。
三、不视为侵犯专利的行为有哪些
1. 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比如合法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后续他人再进行销售等行为不侵权。
2. 先用权人的实施行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 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
5.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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