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谩骂算不算寻衅滋事
一、侮辱谩骂算不算寻衅滋事
侮辱谩骂是否构成寻衅滋事,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在公共场所,多次侮辱谩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持凶器侮辱谩骂他人;侮辱谩骂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情形,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若只是偶尔的、轻微的侮辱谩骂,未造成严重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面临拘留、罚款等处罚。若情节严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侮辱谩骂不一定构成寻衅滋事,要结合行为的具体情节、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
二、告对方侮辱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告对方侮辱,需提供以下几类证据:
1. 侮辱言论或行为的证据:这是关键证据。若侮辱以文字形式呈现,如信件、传单、网络帖子、聊天记录等,需留存原始载体,必要时可进行公证。若是口头侮辱,有条件可进行录音、录像,记录侮辱的具体内容、场景及在场人员。
2. 损害后果证据:包括因侮辱行为导致的名誉受损证据,如周围人对自己评价降低的证人证言,单位同事、邻居等的证人证言可证明他人知晓侮辱行为后对自己态度的改变。还需提供精神损害证据,比如医院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证明因侮辱遭受精神痛苦,出现抑郁、焦虑等症状。
3. 关联性证据:要证明侮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证明因为对方的侮辱言论,导致自己在工作中受到排挤、失去晋升机会等。可以提供单位的相关文件、同事的证言等。
4. 身份证明:需提供自己和对方的身份信息,确保诉讼主体明确。
三、侮辱警察罪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侮辱警察罪属于刑事违法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警察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受法律保护。侮辱警察若达到情节严重,不仅侵犯了警察个人的人格尊严,更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妨碍了警察正常履行职责,可能触犯刑法。
侮辱行为包括言语侮辱、行为侮辱等方式。一旦侮辱警察的行为被认定,行为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具体量刑会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而定,一般会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等刑罚;若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维护警察执法权威,保障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治尊严的重要体现。任何侮辱警察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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