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昭苏法院调解装修合同纠纷案
库某系一名房屋装修承包人,2024年9月25日,叶某与库某签订了《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库某承包叶某位于昭苏县某镇新建的95平方米房屋的装修工程,叶某预先支付装修款2.5万元,库某应在20日内完成包括全面装修、电线布置、锅炉安装及外墙粉刷等项目。
施工期间,库某因有事未能亲自到场监管,便将装修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人员完成,施工人员仅粗糙完成约50%的工程量,且已施工部分存在电路故障、锅炉漏烟等多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叶某居住安全与财产权益。叶某多次要求库某返工修复,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推诿,8月6日,叶某诉至昭苏县法院,请求判令库某依法履行合同,恢复房屋原状。
受理该案后,古丽尼沙·对山耐心听取双方陈述,梳理案件法律关系,确认双方成立装修合同关系,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当事人阐明违约责任与法律后果。法官基于案件事实,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积极引导被告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完成装修恢复工作,并协调原告予以必要配合。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因库某目前无法亲自完成装修作业,其同意就未完成的50%工程部分赔偿1.3万元,由叶某另行聘请装修人员继续施工,该款项于2025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