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鄠邑区法院调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4年,青山公司(化名)将项目承包给白云公司(化名),经双方结算,青山公司仍欠付白云公司部分工程款。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白云公司起诉到��邑县法院,要求青山公司支付剩余欠款,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邑县法院审查材料无误后,依法作出保全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后,被告青山公司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谢鹏,并提出异议,主张工程结算需重新鉴定,表示其已超额支付。“法官,我对原告施工事实认可,但对于施工范围、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存在异议,我要求申请鉴定。”“法官,我公司几百号人都等着发工资,我耗不起啊……”
该案标的额较大,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复杂性,若启动鉴定程序,不仅耗时长,还会产生高额的鉴定费,加重双方企业的负担。基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解纷效率的考量,法官决定在启动鉴定前先行组织调解。
“咱们既要算‘经济账’,更要算‘长远账’!”调解现场,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诉求,精准归纳总结法律争议焦点,厘清事实与法律关系。首先引导双方对案涉合同的关键条款——包括承包范围、基本工程量、工程造价、劳务报酬的计算与支付方式等进行核对,在对账过程中,法官耐心听取双方的陈述,参与核对每一笔费用,确保款项清晰明了。随后,一方面向青山公司释法析理,告知其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确定的给付义务必须履行,逾期或迟延履行将不断有利息产生,债务数额也会不断增加,并指出拖欠工程款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向其强调“失信寸步难行”的道理,引导其认识到履行付款义务的必要性;另一方向白云公司分析快速回款对以后运营的实际意义,引导双方理性看待争议。
经过多轮释法说理与耐心疏导,原本对立的双方逐渐放下分歧,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青山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支付420余万元,双方就本案再无争议。调解书出具次日,青山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420余万元工程款,白云公司解除了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