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节广告牌砸伤观众主办方被判担责
苏苏在参加音乐节时突遇强风,被入口通道广告牌砸中致残,出院后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33万余元未果,遂将活动承办方及场地经营方诉至成都金牛区法院。在庭审中,活动承办方辩称事故区域非音乐节核心区域、广告牌非其搭建维护,且极端天气属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应免责或减责;场地经营方则依据租赁合同主张安全责任归承办方,自身不负安全保障义务。为查明事实,法院依法追加主办方公司、广告牌制作公司及营销策划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音乐节属群体性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作为组织者应对租赁场所全程尽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制定极端天气疏散及危险排除方案,但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故存在过错且须担责。场地经营方作为出租方无证据证明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事发当日恶劣天气升级属不可抗力,法院酌定20%损失归因自然因素,该部分不作为侵权损害认定。最终,主办方和承办方被判连带承担80%赔偿责任,赔偿苏苏21万余元。
金牛区法院办案法官强调,公共场所及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必须严格落实安全保障职责,防范类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