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芦溪法院认定出借机动车已尽注意义务无需承担事故责任

2025-11-21 16:07:51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徐隆林 □李对红)近日,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出借人在出借机动车时已经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尽到相关注意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7月,刘某驾驶陈某所有的小型客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行人朱某发生刮碰,造成朱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朱某住院治疗26天,刘某为此垫付医疗费7000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不承担责任。事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朱某遂将刘某、陈某以及某人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在事故发生前,刘某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具有驾驶案涉车辆的资格。陈某系刘某的儿媳,出借机动车时已经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案涉小型客车在某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系机动车使用人,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害,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在出借机动车时已经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尽到相关注意义务,且朱某未举证证明陈某对事故发生其他过错,故对朱某要求陈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案涉车辆在某人保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向朱某赔偿。经计算,朱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朱某1.3万余元、朱某返还刘某垫付的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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