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平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拒执罪案件
据悉,此次集中宣判的两起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在法院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心存侥幸,私自转移财产,妄图逃避法律责任。其中,冯某某在明知自己需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仍擅自将其名下的股权及投资回款转移至其亲属名下。李某某则私自将被法院查封的两个商铺出租,并要求承租人将租金转给他人,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桂平市法院通过调查取证,迅速掌握了两名被告人转移财产的证据,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案件审理阶段,两名被告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同时,二人均对自己的拒执行为表示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