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后伤情加重法院调解促和解
原告诉称被告驾驶摩托车在菜市场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致其受伤,要求向其赔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000余元。但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其辩称在原告受伤后,已经及时带原告前往医院救治,并支付了医疗费用,认为原告伤情轻微事情已经解决,但是几天后原告称其伤情加重,要求被告再次赔偿,被告认为原告主张于理不合,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受理该案后,神木市法院民四庭法官雷瑞宇审查了案卷材料,对案情有了基本了解。经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驾驶摩托车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根据原告提交的病历诊断证明与被告提交的监控视频,事故发生后第三天原告入院治疗5天,产生医疗费1800余元。原告虽主张误工费2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
在初步审查证据后,法官认为双方存在调解基础,邀请了调解员马慧、王富昌共同参与调解。法院干警从法律角度向原被告释明利害关系,告知原告其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主张的误工费2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若无证据,其诉请不能得到支持,同时将原告提交的病历材料、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材料送达被告,告知被告伤情并非静止状态,存在变化,若确为被告原因致原告受伤之后病情加重,则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调解员从情理角度出发,告知原告需考虑被告前期确实以实际行动补偿了其部分损失,同时引导被告理解,原告因事故受伤后虽然进行治疗但其伤势加重要求赔偿,其行为合情合理,双方应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而非情绪化处理问题。
经过多方的不懈努力与沟通,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4000元赔偿款,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矛盾就此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