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开门杀亮剑司法厘清责任

2025-12-12 16:05:02 法治新闻 0
  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发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开门杀”等情形中乘车人责任的界定作出明确规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一规定不仅从司法层面厘清了长期存在的责任主体争议,更通过强化法治保障力度,推动形成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的道路交通秩序,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与社会价值。

  长期以来,在“开门杀”类交通事故中,乘车人是否属于“机动车一方”存在法律适用上的模糊空间。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仅追究驾驶人责任,而忽略了乘车人的独立过错;也有案件虽认定乘车人责任,却在保险理赔环节产生争议。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赔偿后仍然不足的部分,被侵权人主张驾驶人、乘车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乘车人明确纳入机动车一方责任,实质是构建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双重保障机制”。一方面,受害人可直接向具有赔偿能力的保险机构主张权利,降低维权成本;另一方面,通过明确多方责任主体,避免因单一责任人赔偿能力不足导致的救济落空。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对生命权、健康权的高度尊重,让司法保护更具实效性。

  司法裁判不仅具有个案纠偏功能,更承载着规范引导社会行为的重要使命。此次规定通过对责任主体的明确界定,向全社会传递出清晰的行为指引。首先,乘车人作为交通参与者,必须履行安全注意义务。开车门前观察路况、确保安全,不再是道德倡导,而是法律要求。这有助于扭转“乘客无责”的错误认知,推动形成“人人尽责”的安全氛围。其次,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需加强安全管理。若因未尽提醒、培训等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倒逼其主动履行风险防范职责。最后,通过明确保险理赔规则,促使保险公司积极开发相关险种、优化服务流程,共同构建交通安全共治格局。

  道路交通安全素质的培育,需要法治的持续滋养。此次司法解释通过明晰各方权责边界,让“谨慎开门”成为法律规范下的自觉行动,让责任共担成为社会共识,最终实现从事故应对到风险预防的治理升级。

  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对“开门杀”等问题的精准回应,既是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体现,也是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期待规定正式实施后,能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让每一扇车门的开启都伴随着对生命的敬畏与对责任的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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