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法院先行调解促劳务纠纷当场履行
2024年5月,55岁的王某经中间人介绍到包工头孙某处打工,主要负责铺地砖,工期7天,工资为3000元。事后,孙某只支付了一半工钱,剩余的一半工钱孙某以质量不达标为由一直未履行。王某追要未果,无奈诉至旬邑县法院,要求孙某支付拖欠的1500元劳务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案件标的额不大、案情较为简单,考虑到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会增加当事人诉累,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展先行调解工作。王某表示,自己的工作可能存在一些瑕疵,但这不能作为孙某拖欠一半工钱的理由。孙某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因王某铺的地板不到一年就出现裂缝等问题,导致雇主向他索要赔偿,自己也有损失,所以才不付另一半工钱。承办法官随即采用“背对背”的方式开展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对双方进行耐心劝导,向孙某阐明恶意拖欠劳务费的法律后果,劝解双方换位思考。经过多轮调解,王某也意识到自己有过错,主动表示扣除500元作为补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孙某向王某当场支付1000元,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