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雨湖区检察院护薪行动获赠锦旗
2022年4月7日,湘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将某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给湖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汤某某和赵某某合伙挂靠B公司,并以该项目部名义与李某某木工班组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某、王女士夫妇组织20余名工人进场施工。然而模板安装工程竣工后,木工班组却未能按时足额拿到工资。
2023年1月11日,经李某某木工班组与项目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结算,确认木工班组工资为58万元。汤某某、赵某某虽通过B公司账户转账,并在当地相关行政部门调解下支付了工资35万元,但仍拖欠木工班组工资23万元,其中包括王女士工资23000元。多次催讨未果后,王女士等20余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该机构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王女士等人遂向雨湖区法院提起诉讼。
雨湖区检察院在深入了解案情后认为,王女士等人作为木工班组工人,为项目提供了实际劳务,应当获得劳务工资。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雨湖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王女士等20余人支持起诉,助力其追索被拖欠的劳动报酬。
2024年8月16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女士等20余人工资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汤某某、赵某某、B公司、A公司对李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检察官、法官、援助律师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包括王女士在内的木工班组20余人被拖欠的工资日前已全额执行到位,并及时支付到工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