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固定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有什么区别
固定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一)合同价格确定方式不同。固定单价合同是根据单位工程价格乘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确定总价,单价固定,总价会因工程量变化而变动;总价合同则是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固定的总价,除特定情况外,一般不随工程量变化调整。
(二)适用范围不同。固定单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难以准确确定的项目,比如一些受地质条件等因素影响较大的工程项目,通过确定单价,按实际完成量结算;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相对明确、施工图纸完善、技术成熟的项目,如普通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风险承担不同。在固定单价合同中,发包方承担工程量变化风险,承包方承担单价风险;总价合同中,承包方承担工程量和价格变动的大部分风险,发包方风险相对较小。
(四)结算方式不同。固定单价合同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固定单价结算;总价合同一般按合同约定总价结算,除非有合同约定的调整情形。
二、固定单价合同单价可以调整的情况有哪些
固定单价合同中,单价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调整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当国家或地方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如税收政策调整、环保要求提高导致成本增加等,这种情况下单价可相应调整。
(二)不可抗力因素。如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因战争、罢工等社会异常事件,使合同履行成本发生实质性变化,为公平起见,单价可调整。
(三)发包方原因。若发包方变更工程范围、增加工程内容,导致承包方成本超出原合同单价所能覆盖范围,承包方有权要求调整单价。
(四)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当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继续按原单价履行将对承包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可协商调整单价。
(五)设计变更。若设计发生重大变更,使得原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施工条件等发生变化,影响成本的,单价也可调整。
三、工作不合格固定合同能提前解约吗
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员工工作不合格,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提前解约,但需遵循一定程序和要求。
一方面,若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用人单位应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并保留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据。
另一方面,若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工作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其中明确规定工作不合格达到某种严重程度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的,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以工作不合格为由提前解约,需依据具体情形,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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