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遗传疾病有哪些
一、保险合同遗传疾病有哪些
保险合同中涉及的遗传疾病种类繁多,不同保险产品规定不同。常见的遗传疾病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单基因遗传病。如血友病,这是因基因突变致使凝血因子缺乏引发的出血性疾病;白化病,患者体内缺乏合成黑色素的酶,皮肤、毛发等呈白色或淡黄色;苯丙酮尿症,患者因肝脏中缺乏苯丙氨酸羟化酶,导致智力发育迟缓等症状。
第二,多基因遗传病。像先天性心脏病,是多种基因和环境因素共同作用,导致心脏在胚胎发育过程中出现结构或功能异常;高血压病,具有明显的遗传倾向,同时受环境、生活方式等因素影响;糖尿病,部分类型与遗传因素密切相关,患者胰岛素分泌不足或作用缺陷。
第三,染色体病。例如唐氏综合征,患者细胞内多了一条21号染色体,表现为智力低下、生长发育迟缓等。
需注意,不同保险合同对遗传疾病的保障和免责规定有别,投保时要仔细阅读条款,明确保障范围和免责情形。
二、保险合同的主客体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当事人指保险合同订立的直接参与者,包含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费义务的人;保险人则是指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关系人主要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辅助人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保险公估人是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或个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保障的核心内容,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基础。
三、被保人能变更保险合同么
被保人能否变更保险合同需分情况来看。
一般而言,保险合同变更主体通常是投保人、受益人,被保人变更合同的权利受限。因为被保人是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其主要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被保人可能间接影响合同变更。若被保人获得投保人的授权,那么可以依据授权代表投保人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操作。另外,若保险合同中有特殊约定赋予被保人一定的合同变更权利,被保人可按照约定进行变更。
比如一些长期的健康险或人寿险,若条款明确被保人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能变更保险金额、保障范围等内容,被保人就能依约变更。但多数常规保险业务里,核心的合同变更权掌握在投保人手中,被保人想要变更合同,通常要和投保人沟通,由投保人来主导完成相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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