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保险合同包含哪些
一、订立保险合同包含哪些
订立保险合同包含以下方面:
主体
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程序
通常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般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要约;保险人同意承保,即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保险合同成立。
内容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形式
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如保险单、保险凭证等。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作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依据。
二、无效保险合同能否追认
无效保险合同通常不能追认。保险合同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等法定情形,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无效的原因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干预。例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这类情况不会因当事人的追认而改变其违法性。
追认一般适用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等。而无效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的属性,使其无法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恢复效力。若允许对无效保险合同进行追认,会破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严肃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因此,无效保险合同不能通过追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三、如何设计保险合同终止
设计保险合同终止条款需考虑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合法、合理且明确。
明确终止情形。常见终止情形可分为自然终止,即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履约终止,保险人已履行全部保险金额赔付义务;解约终止,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因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费、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欺诈等符合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而解除;以及因保险标的灭失、被保险人死亡等特定事件导致合同终止。
规范终止程序。明确终止通知方式与时间,规定双方应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涉及保费退还的,要确定计算方式与退还时间。若有未决赔案,要明确处理方式和期限。
保障双方权益。在设计条款时,要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益。对于投保人,应保证其在合理情况下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能获得相应保费退还。对于保险人,要赋予其在投保人违约等情况下解除合同的权利,同时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
此外,设计条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出现违法或显失公平的内容。条款表述要清晰、准确,避免歧义,以减少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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