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保险合同是什么合同
一、人生保险合同是什么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当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从合同性质来看,人身保险合同属于定额给付性合同。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用货币衡量,所以在订立合同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按照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而非补偿实际损失。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具有不确定性,投保人支付保费后,可能获得远高于保费的保险金赔付,也可能因未发生保险事故得不到赔付。
同时,它还是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实际交付保险费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此外,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通常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合同履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保险合同是射幸福合同吗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可能因此获得巨大利益,也可能毫无利益。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保费,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获得远远超过所缴保费的保险金赔偿;若未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则不能获得保险金赔付,保费也不会返还(部分返还型保险除外)。这表明投保人支付保费后,能否获得保险金以及获得多少保险金是不确定的,具有偶然性和射幸性。
这种射幸性是由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决定的。保险的本质就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保障,风险是否发生、何时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程度等都无法事先确定。因此,保险合同符合射幸合同的特征,属于射幸合同的范畴。
三、保险合同是否为格式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会依据自身业务需求和相关规定,事先制定好保险合同条款。这些条款涵盖保险责任、免责范围、理赔条件等内容,面向不特定的投保人重复使用。投保人在投保时,通常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这些已拟定好的条款,一般没有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权利。
这种特性体现了保险合同符合格式合同的定义。不过,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保险格式合同进行了一定规制。例如,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对于免除其责任的条款,要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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