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并销售盗版光碟侵犯的是不是著作权
一、制作并销售盗版光碟侵犯的是不是著作权
制作并销售盗版光碟侵犯的是著作权。著作权包含了多种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等。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制作盗版光碟的行为,本质上就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复制,明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发行权则是指著作权人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销售盗版光碟的行为,属于未经授权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这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著作权转让协议包含的条款有什么
著作权转让协议一般包含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信息: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作品信息:详细描述转让的作品,包括作品名称、类型、创作完成时间等。
3.转让权利种类和范围:明确转让的是著作权中的哪些权利,如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等,以及权利的使用范围,包括地域范围、使用方式等。
4.转让价金:约定受让方应支付的转让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5.交付作品的方式:规定转让方交付作品相关资料的形式和时间。
6.违约责任:明确双方若不履行协议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如协商、仲裁或诉讼。
8.协议生效时间:确定协议开始生效的具体条件和日期。
9.保密条款:若涉及作品的相关保密信息,可约定保密责任和期限。
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时,要确保条款清晰明确,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著作权超过诉讼时效侵权人是否还需要赔偿
著作权超过诉讼时效,侵权人是否赔偿需分情况来看。
依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也就是说,若侵权人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且法院查证属实,那么侵权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然而,若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即便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请求停止侵权的主张仍会得到支持。对于赔偿部分,若侵权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可能会判决侵权人进行赔偿;若侵权人提出该抗辩,对于起诉之日向前推算时效期间内的侵权损害,法院会支持赔偿请求,超过此期间的则不再支持。
所以,著作权超过诉讼时效后,侵权人不一定不用赔偿,要根据侵权行为状态、侵权人是否抗辩等具体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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