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关系人指的是谁
一、保险合同关系人指的是谁
保险合同关系人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但并非直接订立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赔偿。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以其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可获得保险金。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在被保险人死亡等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并且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变更受益人。
总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作为保险合同关系人,在保险合同的履行和保险金的给付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二、保险合同的语录有哪些呢
以下是一些保险合同中常见的语录:
1. “本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自合同约定的生效日零时起生效。”此条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开始的时间界定有重要意义。
2.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规定了保险人履行保障义务的起始点,让投保人清楚何时能享受保险保障。
3.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强调了投保人如实告知的重要性,若故意隐瞒信息,将承担不利后果。
4.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提醒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以便保险人及时查勘定损。
5.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说明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为理赔提供了依据。
三、保险合同转让后如何继受
保险合同转让后的继受问题需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财产保险合同转让,通常自转让时起,受让人自动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不过,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无需通知。保险人接到通知后,可根据情况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若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自收到通知起一定期限内可解除合同。若危险程度增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需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
人身保险合同转让相对复杂。通常,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一般不能随意转让。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经过保险人同意、符合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等,合同可以转让。受让人继受合同后,需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缴费等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保险权益,如保险金请求权等。
总之,保险合同转让后的继受,需依据合同性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具体约定来确定权利义务的承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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