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包地被征用怎么赔偿
一、个人承包地被征用怎么赔偿
个人承包地被征用,赔偿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土地补偿费:这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通常根据被征土地前几年的平均年产值,按一定倍数计算,补偿倍数各地不同。
2. 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业人口。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是对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补偿,按实际价值计算。青苗补偿则针对正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一般按一季产值补偿。
4. 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其长远生计。
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被征地农民可要求征地部门公开相关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信息,若对补偿不满意,可通过协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权。
二、征用土地荒废三年归谁所有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后荒废三年,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依然归国家所有。不过,若存在闲置土地情况,会有相应处置措施。
若为建设用地闲置,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若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若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闲置,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此外,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三、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区别
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存在多方面区别:
1. 法律后果:行政征收导致被征收对象所有权转移,国家取得被征收财产所有权;行政征用则是在紧急情况下国家暂时取得被征用财产使用权,使用后需返还,不发生所有权转移。
2. 行为标的: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限于财产,如税收征收、资源费征收等;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如紧急情况下征用人力。
3. 补偿方式:行政征收通常是无偿的,像税收就是国家凭借强制力无偿取得财政收入;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使用方会给予被征用人一定经济补偿。
4. 适用情形:行政征收是为满足国家财政等公共利益的长期需要,具有稳定性、经常性;行政征用多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适用,具有临时性和应急性。
在实践中,准确区分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有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依法、合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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