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的优先性限制有什么

2026-01-07 09:05:10 法律知识 0
  担保债权的优先性限制有什么?在讨论担保债权在破产领域中的保障及优先性限制问题上,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当面临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启动破产案件的情况下,原本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其其效力会遭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接下来民生与法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担保债权的优先性限制有什么

   针对担保债权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性质,当法院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期间,其实际效力将会面临一系列必要的制约和规范。

   此类制约与规范主要涵盖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担保债权如欲享有优先受偿地位,则必须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已经依法设立并生效;其次,作为担保物权人,需负有向法院申报其担保债权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最后,担保物权的实际有效性及适用范围还需得到法院的严格审查与确认。

   以上种种限制措施的实施,旨在保障所有债权人能够平等地获得清偿,同时也有助于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透明以及高效运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什么

   关于担保债权之诉讼时效,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相关约定,则应依据约定进行处理;反之,若并无此类约定存在,则担保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

   当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朗时,担保期间的起算点将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三、担保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担保债权这个大方向是要看你和对方商量得来的。

   要是大家都没说清楚,那就包括了那个借款本金,还有产生的利息啊、罚息啊、毁约补偿啊以及我们去追讨这些钱所花掉的费用等等。

   首先呢,债权人就是那个先把钱借出去的人,他们有权要求对方做某些事情,也就是那些给公司提供需要还清的资金的机构和个人,比如给公司提供贷款的银行或者个人(贷款债权人),或者是卖东西或者提供服务给公司短期资金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然后呢,债务人就是按照法律或者合同上的规定,在借钱的过程中要对债权人负责还钱的那个人。

   在财务会计学里头,债务人就是欠人家钱的那个实体或者个人啦。

   接下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拿以下这些东西来抵押:

   (1)房子和其他地面上的附属建筑;

   (2)土地使用权;

   (3)海洋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盖的房子、船只、飞机;

   (6)交通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拿来抵押的其他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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