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合同是中介签的吗
一、安置房合同是中介签的吗
安置房合同并非一定由中介签订。
安置房合同的签订主体主要是安置房的买卖双方,即原被拆迁安置户与购买安置房的购房者。在没有中介参与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自行协商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条款。
而中介在安置房交易中起到居间服务作用。若买卖双方通过中介促成交易,中介会协助买卖双方拟定合同条款,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实际情况。但最终签订合同的依然是买卖双方,中介一般以见证方身份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并非合同的签订主体。
不过,实践中可能存在中介误导当事人,代签合同等违规行为,这种代签若未经当事人授权则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安置房交易中,要明确合同签订主体,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中介房产合同代签有用吗
中介房产合同代签是否有效,需分情况判断:
- 若代签人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且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有效。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可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例如,业主出具书面授权书,委托中介代签合同,合同合法有效。
- 若代签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效力待定。如果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比如中介未经业主同意擅自代签,业主事后认可则合同有效,不认可则无效。
- 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签人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如业主曾多次让中介代签合同,此次未明确拒绝,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中介有代理权,合同有效。
总之,中介代签房产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合法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
三、租房合同撤销推中介费吗
租房合同撤销是否退还中介费,需分情况判断。
若因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导致租房合同撤销,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中介费应退还。比如中介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使租客签订合同后要求撤销,这种情况下中介应退还费用。
若租房合同撤销是因委托人自身原因,且中介已按约定促成合同成立,一般中介费不予退还。中介的主要义务是促成委托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只要合同合法有效成立,中介的居间服务即完成,委托人就需支付报酬。例如租客签约后因自身工作变动不想租了而撤销合同,中介通常无需退还中介费。
若合同撤销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不可抗力等,可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适当退还部分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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