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出生后死亡和出生时死体继承权有区别吗
一、胎儿出生后死亡和出生时死体继承权有区别吗
胎儿出生后死亡和出生时即为死体,在继承权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胎儿出生后死亡的情况,胎儿在出生时是活体,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拥有继承权。在遗产分割时,应为其保留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死亡,意味着其已实际取得该遗产份额,之后该遗产份额作为胎儿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继承。
而胎儿出生时即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在遗产分割时为其保留的份额,该份额不属于胎儿。该保留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举例说明,若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份额,若胎儿出生后死亡,这部分遗产先归胎儿,再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则由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重新分配。
综上所述,胎儿出生后死亡和出生时死体在继承权上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取得过遗产份额以及后续遗产的流向不同。
二、隐名股东的资格继承与一般股东资格继承相同么
隐名股东的资格继承与一般股东资格继承存在差异。
一般股东资格继承,根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继承人能自然取得股东资格,除非章程限制。
而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但未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中显名的股东。隐名股东资格继承更为复杂。一方面,隐名股东资格确认本身就依赖于代持股协议等证据,继承人要继承隐名股东资格,需先证明被继承人隐名股东身份及相关权益。另一方面,即使证明了隐名股东身份,由于隐名股东未登记公示,其权益行使依赖于显名股东配合,继承人继承资格后,可能面临显名股东不配合等问题。此外,公司其他股东对于隐名股东的认可程度也会影响继承人能否顺利继承并行使股东权利。
所以,隐名股东的资格继承和一般股东资格继承并不相同,前者面临更多法律和实际操作上的问题。
三、法定继承人死后他的子女还有权继承吗
法定继承人死后,其子女是否有权继承需分情况判断。
若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有权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比如,被继承人的儿子先去世,那儿子的子女可代位继承原本应由儿子继承的那部分遗产。
若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子女则适用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即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会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不过,如果法定继承人是因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继承人权益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而失去继承权,即便其死亡,子女通常也不能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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