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在离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的有效吗
一、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在离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的有效吗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在离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的条款无效。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属于公民的人格权范畴。我国法律保障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也保障公民自主决定是否生育以及生育时间和方式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离婚协议中限制一方生育的条款,违反了公民基本权利和公序良俗原则,应被认定为无效。
即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自愿约定该条款,由于其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出现此类纠纷时,法院不会支持该条款的执行。因此,一方以离婚协议约定为由限制另一方生育,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第二次起诉离婚无故缺席应该怎样处理
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若被告无故缺席,法院通常会按以下方式处理:
-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法定情形,法院可能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不过,离婚案件涉及人身关系,为谨慎考量双方感情状况,法院一般不会轻易缺席判决离婚。
-拘传:如果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必须到庭的被告,通常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在离婚案件中,若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关键问题,被告不出庭无法查明事实,法院可能会采取拘传。
若原告无故缺席,按撤诉处理。原告若想继续离婚诉讼,需重新提起。
三、没有结婚证双方离婚是否要退彩礼钱
没有结婚证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退还彩礼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这是因为彩礼通常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
不过,实践中也有特殊情况。如果双方虽未领证,但已共同生活,法院会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彩礼使用情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可能不会支持全额返还。
此外,若彩礼是在双方自愿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或用于共同生活消费,也可能不会要求返还。总之,是否退还彩礼要结合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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