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是如何认定的
一、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是如何认定的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认定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若户口在本市,但人不在该房屋内居住,需有合理原因,如因服兵役、读大学等情况,仍可被认定。
二是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这里的“一年以上”指的是户籍迁入被拆迁公房后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不过,未成年时居住于此处且在他处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不受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限制。
三是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这里的“其他住房”主要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等。若他处房屋是通过市场购买的商品房,则一般不影响同住人的认定。
若不满足上述全部条件,则通常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此外,公有住房动迁中的同住人认定较为复杂,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二、租户不交房租也不搬走房里的东西如何办
租户不交房租也不搬走房内物品,房东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1.沟通协商:尝试与租户取得联系,了解其不支付房租的原因,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房租并搬走物品。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避免矛盾升级。
2.发送书面通知:若沟通无果,房东可向租户发送书面通知,明确告知租户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拖欠房租,否则将采取进一步措施。书面通知需保留好相关凭证,可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寄送。
3.解除租赁合同:若租户在通知期限内仍未支付房租,房东可依据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租户发送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
4.清理物品:在解除租赁合同后,若租户仍不搬走物品,房东可在第三方见证下(如物业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将租户物品进行清点、搬离并妥善保管,同时可要求租户承担因保管物品产生的合理费用。
5.法律途径:若租户的行为给房东造成损失,房东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要求租户支付拖欠房租、赔偿损失等。
三、租赁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还能继续租吗
租赁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租客通常能继续租。依据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也就是说,房东在租赁期间卖房,不影响租客与房东原来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新的房屋所有人必须尊重租客对房屋的使用权,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租客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居住该房屋,新业主不能以房屋已归其所有为由要求租客提前搬走。
不过也存在例外情况。如果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或者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那么可能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所以,一般情况下,租赁期间房东卖房不影响租客继续租赁,但要注意是否存在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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