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复议程序规定主要有哪些
一、交通行政复议程序规定主要有哪些
交通行政复议程序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申请:申请人需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复议申请。书面申请应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记录相关信息。
2.受理: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3.审理: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
4.决定:复议机关经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等决定。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申请人可同时提出赔偿请求。
5.送达:复议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判刑标准多少年
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同而有所差异。
若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的“严重后果”通常指因交通设施被破坏,导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情况。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手段、主观故意程度、造成的实际损害以及对公共安全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来准确适用刑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三、法律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构成条件具体是什么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与行车、行船、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交通设施。
2.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破坏”不限于物理上的毁损,还包括使交通设施丧失应有性能的行为。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即构成犯罪既遂。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交通设施,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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