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2026-01-10 17:45:18 法律知识 0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要承担三种违约责任。一是对其他股东违约,需按约定担责,如付违约金等;二是对公司有补足责任,未足额缴纳的要补缴,造成损失需赔偿;三是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接下来民生与法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要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构成对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违反,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通常按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执行,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

   2.对公司的补足责任: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有义务向公司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若公司因此遭受损失,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公司破产或清算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将未缴出资作为清算财产,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二、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未到期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期限未到期,一般情况下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出资期限未届至时,股东享有期限利益。

   不过,存在一些例外情形。如果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此时可以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另外,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也可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

   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是否追加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债权人若想追加未缴纳出资且期限未到期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符合法定追加情形。

   三、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一般情况下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存在特殊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正常情况中,债权人不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不过,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或者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这两种情形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加速到期,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判断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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