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有什么条件

2026-01-11 06:01:53 法律知识 0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有什么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满足六个条件:一是有二到二百个发起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二是认购股本达标,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不少于股份总数的35%;三是股份发行等符合法律规定;四是制定章程;五是有合规名称和相应组织机构;六是有公司住所。具体详细内容和民生与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有什么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要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股份发行与公司筹办。

   4.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等重要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机构需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6.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申请破产债权人拥有股份怎么处理

   当公司申请破产且债权人拥有股份时,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区分债权和股权。债权人的债权和持有的股份是两种不同权益。债权是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需按破产程序清偿;股份则代表对公司的所有权,参与剩余财产分配。

   第二,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需提供证明债权存在、数额及有无担保等相关证据材料。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后,该债权将在破产清偿中按顺序受偿。

   第三,股权处理。若公司破产后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参与分配,但顺序排在债权清偿之后。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股东可能无法获得剩余财产分配。而且,在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中,股东权益可能会受到调整,如股份被削减、稀释等。

   第四,参与破产程序。作为债权人,可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作为股东,也可在股东权利范围内参与公司相关决策。

   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是怎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若公司未能成功设立,发起人需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出资不实的责任:若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若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该发起人应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些规定旨在督促发起人履行诚信义务,保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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