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不配合股权变更能否提存

2026-01-11 07:02:06 法律知识 0
  申请执行人不配合股权变更能否提存?申请执行人不配合股权变更,符合法定条件时可提存。法定提存情形包括债权人拒绝受领等。股权提存与一般提存有别,涉及公司登记手续,要明确股权性质等,按要求提存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接下来民生与法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申请执行人不配合股权变更能否提存

   申请执行人不配合股权变更,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依据相关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益,如果符合上述提存条件,债务人可以尝试将股权提存。

   不过,股权提存与一般动产或货币提存有所不同。股权变更涉及公司登记等一系列手续,需遵循公司法及相关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践中,要先明确股权的性质和相关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提存股权,需向法定的提存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提存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同时,要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提存事宜。提存后,债务人的交付义务视为履行,但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

   二、股权转让后是否可约定不对公司原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呢

   股权转让后可以约定不对公司原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债权债务本就由公司自身承担,而非股东直接承担。股东转让股权,本质上是股东身份和相应权益的转移。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可以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就公司原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进行约定。

   这种约定在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司及其他债权人利益,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就有约束力。比如,双方约定转让方将股权转给受让方后,公司此前的债权债务由受让方承担,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该约定仅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的债权人。如果公司债权人要求原股东承担责任,原股东不能以该约定为由拒绝。原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向受让方追偿。

   三、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具有重要法律意义与操作要点。

   从约定效力来看,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自由约定转让前债权债务归属。比如约定由原股东承担转让前债务,该约定在合同当事人间有效。但这种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若公司债权人不知该约定,仍可要求公司承担债务,公司承担后可依合同向原股东追偿。

   在操作层面,需详细明确债权债务范围、金额及承担方式。合同里应清晰列举转让前公司已知债权债务,包括具体债权人、债务金额、形成原因等。同时,明确承担方式,如原股东是直接向债权人偿还,还是通过向公司补偿后由公司偿还。

   为保障权益,受让方要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了解公司真实债权债务状况。还可在合同中设置违约责任条款,若原股东隐瞒或虚假陈述转让前债权债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能确保股权转让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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