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履行能力,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一、公司无履行能力,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公司无履行能力时,在特定情形下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例如,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在一定期限内缴纳100万出资,但股东仅缴纳50万,公司无履行能力时,可在未缴的50万范围内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若股东抽逃出资,也可被追加。股东将出资转出公司且损害公司权益,公司无法偿债,申请执行人能请求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此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由法院审查判断。
二、公司司法解散股东未实缴出资如何
公司司法解散时股东未实缴出资,需按以下方式处理:
-补足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司法解散情形下,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仍需向公司补足出资,该义务不受公司解散影响。无论公司因何原因解散,股东出资是其对公司的法定义务,不会因公司进入解散程序而免除。
-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若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基于股东间的出资协议,未履行出资义务构成违约,需对其他守约股东进行赔偿。
-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解散时,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需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需要什么手续
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需按以下手续进行:
1.达成协议:股东与公司应签订债转股协议,明确借款转为实收资本的金额、条件等重要内容,确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2.审计评估: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债权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价值,为债转股提供合理依据。
3.股东会决议:召开股东会,就借款转实收资本事项进行表决。该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4.修改章程:根据股东会决议,对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出资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明确股东的新出资方式和金额。
5.工商登记变更: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包括债转股协议、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文件,办理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情况的变更登记。
6.账务处理: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债转股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将借款转为实收资本,确保财务数据准确反映公司的资本结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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