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
一、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被撤销后则自始无效。
一方面,在合同订立时,若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那么该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合同未被撤销之前,其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另一方面,一旦受损害方依法行使撤销权,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经审查后支持了撤销请求,那么该合同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要履行吗
显失公平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在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在未被依法撤销之前,该合同是有效的。
在合同被依法撤销之前,当事人通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但一旦受损害方依法行使撤销权,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撤销后,该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无需再履行合同义务。不过,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需注意的是,当事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三、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有哪些法律依据
显失公平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合同。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特点在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获得了过多利益,而另一方承担了过重义务,且这种不对等是在订立合同时就已存在,同时往往伴随着一方利用了另一方的不利处境或对方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
之所以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受损害方愿意接受该合同的约束,法律不予干涉;若受损害方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对自己不利,可通过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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