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具有哪些劳动权益
一、劳动者具有哪些劳动权益
劳动者享有广泛的劳动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有权在就业市场上,不受歧视地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自主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
二是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付出劳动后,有权按照约定获得相应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报酬,且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等休息休假的时间,以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活平衡。
四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是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助于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需求。
六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使劳动者在面临生、老、病、伤、失业等情况时有所保障。
七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二、劳动者就业不因什么而受歧视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民族差异不能成为就业歧视的理由,每个民族的劳动者都应享有平等获得工作机会的权利。无论来自哪个民族,都有凭借自身能力和努力参与就业竞争的资格。
种族方面,各种族的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上应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基于肤色、外貌等种族特征对其就业设置障碍。
性别平等是就业公平的重要体现。不能因性别差异而在招聘、薪酬、晋升等方面对女性或男性劳动者采取不公平措施。女性不应因生育等因素在就业中受到不合理限制,男性也不应因传统性别观念在某些岗位被优先或歧视。
宗教信仰同样不能影响劳动者就业。无论信仰何种宗教,或无宗教信仰,都不应在就业过程中遭受歧视,都有权利凭借自身条件和能力获得合适的工作岗位。这是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基本要求。
三、劳动者就什么情况没有如实说明义务
劳动者在以下几种情况没有如实说明义务:
(一)与劳动合同无关的隐私信息。比如劳动者的私人生活细节、情感状况、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等,这些属于个人隐私范畴,除非与工作有直接关联,否则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说明。
(二)过往的一般生活经历。例如劳动者在业余时间参加的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爱好等,只要不影响工作,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
(三)已经治愈且不影响工作的疾病史。一些疾病在治愈后对正常工作没有影响,劳动者没有义务主动告知用人单位曾经的患病情况。
(四)与工作内容不相关的学习经历。如果某些学习经历与应聘岗位的技能、知识要求没有关联,劳动者无需详细说明。
总之,劳动者仅需对与劳动合同履行、工作内容、工作能力等直接相关且可能影响劳动关系建立和存续的事项如实说明,对于其他无关事项,有权不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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