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有什么
一、用人单位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有什么
用人单位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同情形有多种理由:
1.劳动者过错解除: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欺诈、胁迫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2.非过错解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可解除。
3.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否就是入职时间
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定是入职时间。
入职时间通常指劳动者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实际进入工作岗位的日期。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实践中存在多种情况。一是入职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时间一致,即劳动者入职当天就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况能及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二是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晚于入职时间,这在现实中较为常见。只要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就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果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三是签订劳动合同时间早于入职时间,此时双方先通过合同约定了权利义务,但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时才建立。
综上所述,签订劳动合同时间和入职时间没有必然的一致性,判断劳动关系建立应以实际用工为准。
三、劳动者合同期满不续签是否有赔偿
劳动者合同期满不续签,是否有赔偿需分情况来看:
1.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单位提供了不低于原合同的条件,是劳动者主动放弃续签。
2.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单位降低条件续订,损害了劳动者权益,所以需给予补偿。
3.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选择不续签,使得劳动者失去工作,需给予一定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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