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谁担任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谁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设立这一委员会的目的是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
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由工会成员担任主任,能更好地站在职工角度,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得到保障。而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主任,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是企业和职工共同认可的人选,能以中立的立场来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双方达成合理调解协议。这种规定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高效、公正地解决企业内部劳动纠纷。
二、劳动关系解除后经济补偿金怎么支付
劳动关系解除后,经济补偿金按以下方式支付:
-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支付情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等。
-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多少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这里的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将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控制在规定比例内。如果超过这一比例,用工单位需在规定的时间内降至规定比例。否则,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此规定旨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合理使用劳动力资源,避免过度依赖劳务派遣用工而损害劳动者权益。用工单位需严格遵守该比例限制,合理安排用工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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