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受胁迫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劳动者受胁迫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吗
劳动者受胁迫签字,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劳动关系中,若劳动者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签字,其签字并非基于自身真实意愿,这种签字行为可被认定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用人单位以辞退、降薪等威胁劳动者签订不利于劳动者的协议,劳动者因害怕失去工作等原因被迫签字,此签字行为就属于受胁迫情形。受胁迫的劳动者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签字行为涉及的协议等。
一旦签字行为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权利义务应恢复到签字之前的状态。不过,主张受胁迫的劳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签字时确实受到了胁迫。
二、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赔偿金的请求
当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可依法申请赔偿金。
劳动者申请赔偿金需满足一定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其支付赔偿金。比如,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在员工处于医疗期等法定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等。
申请赔偿金时,劳动者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支付赔偿金。若协商无果,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在申请过程中,劳动者需提供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及用人单位非法解除的事实。
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分情况判断。
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再与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按司法实践和相关规定,通常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为此时劳动者已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享受养老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更侧重于提供劳务获取报酬,不具备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典型特征,如社会保险缴纳、劳动管理从属性等。
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同地区司法实践存在差异。部分地区认为,只要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仍可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另一些地区则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界限,即便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认定为劳务关系。
总之,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要依据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当地司法实践和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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