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如何推翻工伤认定工作
一、职工如何推翻工伤认定工作
职工若要推翻工伤认定结果,可通过以下途径:
1. 行政复议: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职工可依法向作出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时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原认定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
2. 行政诉讼:除行政复议外,职工也能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足以反驳原工伤认定的证据。比如,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与实际情况不符,要提供现场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3. 补充证据: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有重要证据未提交,可收集并补充新证据,再次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请求重新作出认定。
职工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启动上述程序,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中山市服装厂工伤认定标准
中山市服装厂工伤认定适用国家统一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分为应当认定工伤、视同工伤及不得认定工伤三类情况。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为: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
三、终身教授如何认定工伤事故
终身教授认定工伤事故,与其他职业人员认定工伤遵循相似的规则。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终身教授,如果是在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等工作时间和场所,如在教室授课、实验室做实验时受伤,符合这一认定条件。
在工作时间前后于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认定为工伤。比如教授在课后整理教学资料、打扫实验室等收尾工作时受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认定工伤。例如教授在制止学生冲突时被打伤。
患职业病的教授同样认定为工伤。若教授因长期接触实验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而患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可申请工伤认定。
教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认定工伤需教授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申请,教授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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