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法院调解金融借款纠纷案
被告段某于2021年与某银行签订了住房贷款合同,约定段某在银行贷款130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借款期限为360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此外,合同还约定了贷款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违约责任等。由于段某收入不稳定,已连续多期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将段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贷款合同,判令段某立即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120余万元。
法官在梳理案情、查阅卷宗时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银行的合法债权固然能够得到保护,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却不容忽视。段某目前的经济情况很明显无力偿还贷款,一旦判决,段某极有可能因无力履行而面临房产被拍卖的结局,而现今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房产的最终处置价格如果不能覆盖全部贷款本息,反而可能造成债权回收的不确定性。
于是,办案法官并未就案论案,而是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这起纠纷。
“段某并非恶意拖欠款项,他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向,只是当前面临一些困难。倘若银行能给予他合理的宽限时间,让他筹集资金偿还逾期款项,后续再按月正常履行按揭义务,那么银行的债权不仅能够稳妥实现,相比于拍卖房屋,这种方式更具保障性。”法官从长远利益和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强调调解在实现债权方面的稳定性优势。
同时,法官也积极与段某沟通,释明法律风险,使其深刻认识到违约的严重后果及可能失去房屋的紧迫现实,督促其积极想办法筹集资金,尽快偿还逾期贷款。
在法官的耐心释理下,段某表示愿意先行筹措资金,将已逾期的贷款本息一次性偿还给银行,消除已构成的违约状态。此后,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按月正常还款。
“如果段某能够及时清偿欠款,控制贷款风险,我们也同意放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的诉讼请求。”基于这样的协商,某银行也表示愿意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
而在调解协议签订时,段某已积极地履行了自己的承诺,将逾期的贷款本息和罚息如数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