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境外人员入境数字化服务便利性实施意见解读

2026-02-25 16:05:56 法治新闻 0
  以数字法治赋能入境服务打造高水平开放新引擎

  《关于提升境外人员入境数字化服务便利性的实施意见》以系统性思维构建全场景数字化服务链条,打通境外人员入境数字化服务堵点、卡点,建立互联互通、包容普惠、标准互认的数字化服务体系,有利于形成更加国际化、便利化的数字化服务环境。

  随着中国免签“朋友圈”持续扩容,数字化服务已成为境外人员感知中国营商环境与民生温度的重要窗口之一。在此背景下,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提升境外人员入境数字化服务便利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系统性思维构建全场景数字化服务链条,打通境外人员入境数字化服务堵点、卡点,建立互联互通、包容普惠、标准互认的数字化服务体系,有利于形成更加国际化、便利化的数字化服务环境。

  这既是我国技术赋能的便民举措,更是涉外数字法治建设的重要实践。对此,应从涉外法治与数字法治的双重视角聚焦跨境数据流动治理与数字服务标准互认等议题,探讨《实施意见》在推动制度型开放、优化全球营商环境中的法治价值与实践路径,破解入境服务中的“软壁垒”与“硬约束”,推动我国从数字大国向数字强国迈进,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与方案。

  构建跨境数据流动规则 筑牢数字安全与开放平衡根基

  统筹数据安全与开放流动,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施意见》在“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部分明确提出,“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这标志着我国在数据治理领域从被动合规向主动构建规则体系的转变。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生产要素配置的核心载体,跨境数据流动的便利性直接影响全球资本、技术与人才的集聚能力。

  建立分级分类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机制,平衡安全与效率。《实施意见》要求“加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强化数据收集、存储、使用等全流程管理”,这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形成制度衔接。比如,针对境外人员常用的医疗健康、政务服务等敏感场景,应建立“白名单+负面清单”双重管理模式:对于入境旅游、消费等低风险场景,可实施数据出境备案;对于涉及生物识别、金融账户等高风险数据,严格执行安全评估。

  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对接”与“标准互认”,提升制度开放水平。《实施意见》提出“编制专有名词翻译指南”“推动境外人员入住流程规范化”,这本质是通过统一标准减少跨境服务的制度性成本。在国际层面,我国已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并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应依托这些平台推动数据治理规则的多边协调。比如,在金融支付领域,可进一步推动我国数字人民币与境外电子钱包的技术标准对接,实现支付数据安全跨境传输。

  强化数据跨境流动的司法保障,推动构建可信数字环境。《实施意见》强调“依法防范和打击危害网络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要求建立与跨境数据流动相适应的司法协作机制。一方面,应完善涉外数据纠纷的管辖规则,明确境外人员在华数据权益的司法救济途径;另一方面,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司法协助条约签署,实现数据犯罪的跨境执法协作。

  推进数字服务标准互认 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新标杆

  提升数字服务标准的互认程度,为境外人员入境提供更便利的服务。《实施意见》在“夯实数字化基础服务”部分提出,针对来华外国人的衣食住行游购娱等需求涉及的数字化场景,优化数字化服务模式,建设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接入来华常用移动应用程序和网站”,通过统一标准打破数字服务的“碎片化”格局。在全球营商环境评价中,“跨境贸易便利化”“数字政府服务”已成为核心指标,我国可通过标准互认提升在全球数字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

  建立多语言数字服务标准体系,消除境外人员入境服务的“数字鸿沟”。《实施意见》要求“鼓励数字化服务平台在显著位置标示界面翻译功能或发布多语种外文版本”,可以从技术标准与服务规范两个层面上推进。在技术标准上,应制定“涉外数字服务多语言适配规范”,明确界面翻译的准确率、响应时间等技术指标;在服务规范上,编制“来华数字化服务常用语指南”,统一地理名称、政务术语、文化概念等专有名词的翻译标准。

  推动数字服务接口标准化、开放化,夯实“互联互通”技术基础。《实施意见》提出“建设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整合新闻资讯、语言翻译、政策指引、生活服务、消费指南等内容”,要求打破不同平台之间的技术壁垒,实现数据的无缝对接。应制定“涉外数字服务接口技术标准”,明确身份认证、支付结算、信息查询等核心功能的接口规范。同时,建立“数字服务接口开放清单”,推动政务服务、公共事业等领域的数字化平台开放标准化接口。例如,在交通出行领域,可通过统一票务接口标准,实现境外人员使用国际银行卡直接购买高铁票、地铁票等,无需下载多个App。

  参与数字服务国际标准制定,稳步推进制度型开放。《实施意见》提出“积极参与数据跨境流动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使我国在数字服务领域从“跟跑”向“领跑”转变。应依托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组织,推动我国在移动支付、智慧政务等领域的实践经验转化为国际标准。同时,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推动与沿线国家的数字服务标准互认。

  以数字法治思维优化入境服务 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

  强化涉外数字法治人才培养,强化智力支撑。建立“数字法治+涉外服务”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在高校开设涉外数字法治专业课程,培养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国际规则的专业人才。同时,建立涉外数字法治人才库,为企业、机构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支持。

  建立数字化服务法治评估机制,保障政策落地。制定“涉外数字化服务法治评估指标体系”,从数据安全、隐私保护、标准合规等维度对数字化服务平台进行评估;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常态化评估,评估结果与平台的市场准入、政策扶持挂钩。例如,对通过法治评估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可优先接入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并享受税收减免、资金支持等优惠政策。

  完善涉外数字服务争议解决机制,构建可信数字环境。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争议解决平台,为境外人员提供便捷的纠纷调解、仲裁与诉讼服务;推动建立跨境数字服务争议解决的国际协作机制,实现判决与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实施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入境服务从“被动适应”向“主动塑造”的升级。在实施过程中,应以数字法治思维统筹推进技术创新与制度建设,坚持系统观念与问题导向,实现安全与开放、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通过构建跨境数据流动规则、推进数字服务标准互认、强化数字法治保障等措施,打造更加国际化、便利化、法治化的入境服务环境,为全球人才、资本、技术的流动提供更广阔的舞台。

  本文为北京市法学会2025年市级法学研究重点课题“公安机关服务保障营商环境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BLS(2025)A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数据法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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