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法治根基激发民营经济动能

2026-02-26 06:05:22 法治新闻 0
  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多方面显著优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为坚强的保障。”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为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律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夯实民营经济发展法治基础。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公平竞争”是民营经济促进法总则之后的首章,充分体现出保障公平竞争对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在整个法律条文中,有多次关于“平等”“公平”“同等”的表述,可见平等原则已然贯穿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方方面面。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为民营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奠定了坚实的法治根基。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四条进一步要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为此,要把公平竞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加快市场开放进程,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制度创新精准发力,激发民营经济内生动力。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促进法精准聚焦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难题,通过制度创新释放活力,切实贯彻平等竞争原则。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十条明确“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该条款同时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这为破除各类显性和隐性市场壁垒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此外,“融资难”也是民营经济促进法高度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章“投资融资促进”集中设置了十余条专门条款,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制度性支撑,使民营企业担保方式突破“一元化”,实现“多元化”。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法律手段明确了金融服务的操作路径、责任主体和制度保障,推动金融机构平等对待民营企业融资问题,规范金融机构在授信审批、贷后管理、贷款回收等环节的信贷行为。从而为民营企业打开债券、股权等资本市场的大门,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依法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发展。

  系统协同推动落实,确保法律效力有效转化。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有利于破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维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夯实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基。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大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传统监管模式存在的弊端,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提出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将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保障法律公正实施的协同监督闭环,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的应有效能最大化。

  民营经济促进法聚焦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公平竞争、投资融资、科技创新、服务保障、权益保护以及民营经济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充分吸收改革成果和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细化、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是经济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一座丰碑。通过深层次的制度性创新,民营经济促进法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以法治的确定性有效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构筑起坚实的“制度护城河”。当法律的条文逐步转化为治理效能,当“平等保护”的理念内化为驱动发展的核心动能,蕴藏在民营经济中的巨大创新活力与增长潜力必将得到前所未有的激发与释放。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伟大征程中,在擘画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里,得到法治坚实护航的中国民营经济,必将书写出更加璀璨夺目的时代华章,成为驱动中国经济巨轮劈波斩浪、行稳致远的磅礴引擎。

  (作者:□黄彦钦 方圆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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