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跨域联动化解纠纷
2017—2018年间,重庆市秀山县居民胡某向湖南省花垣县居民罗某借款,后因未按期清偿欠款,被罗某诉至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后花垣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胡某应偿还罗某借款16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因胡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未查找到胡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却查明胡某与王某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书》,将位于重庆市秀山县洪安镇的自建房屋所有权全部归王某所有,而该房屋持续产生稳定租金收益。罗某认为,胡某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债权,遂依法向秀山县法院洪安法庭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上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条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启动调解程序,多次上门开展调解工作,力争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但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核心分歧难以弥合,胡某态度强硬,坚称借款系其个人债务,与前妻王某无关,拒绝配合法院与王某沟通协商;罗某则坚决要求以案涉房屋的租金收益清偿债务,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多轮庭前调解均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深知,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优路径,但若调解无果,必须及时开庭、公正裁判,切实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决定采取“调判结合”的方式。因考虑到罗某长期在湖南居住,且对原审法院承办法官信任度较高,承办法官主动将5G“车载便民法庭”开到花垣县,联动案件原审法院共同开展调解工作。若调解不成,则当即通过5G“车载便民法庭”开庭审理,确保案件高效办结。
调解现场,两地法官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疏导、释法明理。一方面,法官向胡某详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其在尚欠大额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通过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转让给前妻的行为,已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财产约定条款,劝导其正视法律责任,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积极配合化解纠纷;另一方面,法官结合案涉房屋的实际出租现状、后续执行的现实难度,向罗某释明调解相较于判决在履行效率、成本控制上的显著优势,引导其换位思考、作出合理让步,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尽快实现债权。
经过数小时法理情并重的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对立情绪,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协议,在5G“车载便民法庭”上完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这起跨越渝湘两地的矛盾纠纷自此圆满画上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