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法院揭假劳务伪装守护劳动者权益
2024年3月,张某入职某电力公司从事高空作业,公司与其签订《临时劳务用工合同》,约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由个人自行缴纳。但实际用工中,张某实行打卡考勤、服从统一管理、工资统一发放,与正式员工管理模式并无二致。2024年5月,张某在施工中受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先后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利川市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核心区别在于人格、组织、经济从属性,而非合同名称。张某接受公司管理、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劳动过程受单位支配控制,完全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特征。合同中“不构成劳动关系”的约定,不能对抗实际履行事实,更不能免除法定用工责任。法院最终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审亦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