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审结搭便车不正当竞争案
该案中的原告A公司是“LXX”商标的权利人,该注册商标尚在有效期内。被告B公司为推广自家的运动服品牌,在某社交电商平台注册账号并发布多条“种草”笔记,多次使用“坚决不印LXX标”“不是LXX瑜伽服买不起,而是这件更有性价比”“LXX御用面料供应商”等表述,同时在笔记末端嵌入自家产品的销售链接。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表面上以非LXX进行区别,实则仍然以“LXX”作为关键词引流,进行区别式攀附,同时“LXX 御用面料供应商”等表述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A公司诉至龙岗区法院,要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B公司辩称,其发布的所有笔记内容不会让消费者混淆自身销售的商品与“LXX”品牌,因此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龙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争议焦点为B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应否赔偿损失。A公司与B公司均为经营运动服的企业,属于同业经营者,两者的消费者具有高度重合性,B公司的行为将影响A公司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故二者之间具备竞争关系。B公司在多篇笔记的标题、正文和标签中使用“LXX”,缺乏使用的正当性,虽然笔记内容刻意强调B公司商品与A公司商品的区别,但客观上,平台用户仍然能够以“LXX”等作为关键词匹配到其笔记,再通过笔记获取商品链接,从而实现关键词引流,属于不合理地获取涉案店铺中商品点击、浏览及交易的机会,切实增加其商业机会而减少他人商业机会,实质上是一种“搭便车”的攀附行为。同时,B公司的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信息机制,造成市场信息的混乱,阻碍市场上供需双方的精准匹配,甚而导致错配,获取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B公司未曾为A公司生产、加工过LXX品牌的服装,也没有为A公司产品供应过任何面料,其在宣传笔记中使用“LXX同款”“LXX御用面料供应商”等表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两产品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是与A公司具有某种特定关系,不当攀附A公司商誉,获取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A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B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根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包括A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B公司的销售价格、数量、库存以及侵权时间,A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判决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