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中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
《通知》指出,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制定相关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市、县两级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也可以根据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行政执法经验,按照裁量涉及的各种不同事实情节,在法律规范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规定的裁量权基准范围内加以合理细化、量化。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晋中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制定市、县两级适用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同时梳理汇总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实现行政执法“一把尺子”,从源头预防简单机械执法、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
《通知》要求,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明确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要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要求相衔接,不得在法定要求外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增加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要重点对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等。制定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要重点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强制程序、条件和期限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制定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综合一次查”、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监管等规定,对行政检查的主体、依据、标准、范围、内容、手段和频率等进行细化量化。
《通知》强调,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对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说明。要推进行政执法裁量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逐步将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