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百万债务因除斥期间获免除

2026-03-13 16:15:41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张霞 通讯员郭月 孙莉欣)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办结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担保纠纷案件。承办律师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帮助担保人白某华依法免除百万元连带保证责任,也为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担保风险”法治课。

  案件起因于一份“友情担保”。白某华与债务人潘某豹是多年好友。潘某豹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吕某柱借款5万元,并请白某华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保证期间约定为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后因潘某豹生意失败,无法偿还借款,债权人吕某柱在催讨无果后,将债务人潘某豹与保证人白某华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面临突如其来的巨额债务,经济困难的白某华向商河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中心审核后,指派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窦新阁承办此案。接受指派后,窦律师深入梳理案件细节,发现本案胜败的关键在于民法典规定。该条文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窦新阁将代理思路聚焦于“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过权利”这一核心问题上。他指导白某华仔细回忆并搜集证据,同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记录。经多方查证,均未发现债权人吕某柱在合同约定的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白某华进行过任何有效催告或主张权利的证据。

  庭审中,面对债权人要求白某华承担责任的诉求,窦新阁据理力争,明确指出,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或延长。债权人吕某柱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是导致保证责任消灭的唯一原因。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免除了白某华的保证责任,仅由债务人潘某豹承担还款义务。一纸判决,为白某华卸下了沉重的债务包袱。

  该案虽以担保人胜诉告终,但其背后的警示意义深远。对于担保人而言,签字担保需万分谨慎,务必明确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并清楚保证期间的长短,切勿因情面而盲目担保。对于债权人而言,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向保证人明确主张权利,以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担保保障。

  商河县法律援助中心通过此案,不仅帮助受援人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更以案释法,清晰地普及了担保法律制度的核心规则,有效引导公众在民事活动中防范风险、依法行事,彰显了法律援助在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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