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遗失被索酬法院判决拾得人返还
2025年2月,张涛(化名)带着孩子在广场乘坐缆车游玩时,不慎将手机遗落在缆车内,待他发现后,于当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警方追查,涉案手机被成功找到,张涛随后前往派出所领回手机。然而,当他重新打开手机时却发现,手机内的数据信息已全部被删除,且无法恢复,而他也从未对手机数据进行过备份。
经查,拾得手机的郭明(化名)将手机交给自己的老丈人石亮(化名)使用。石亮在打开手机后,将其中数据全部抹除,导致张涛手机内存储的大量重要信息永久消失。石亮承认在使用手机时删除了手机内的资料,但否认进行过刷机。事后,石亮主动向派出所说明情况,并将手机交回,手机及手机卡均完好无损。张涛认为,郭明、石亮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严重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涛遂将两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送交前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中,郭明拾得手机后未履行法定返还或上交义务,而是擅自转交石亮使用,其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对张涛财产权的侵害。石亮在明知手机系拾得物的情况下,未主动归还,反而删除手机数据并继续使用,导致张涛数据无法恢复,其行为亦构成侵权。郭明、石亮的共同行为致使张涛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郭明、石亮向张涛赔偿相应损失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