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法院审结仿冒企业外文字号案
龙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成立已逾30年,是在电池外贸行业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港交所上市公司,其在上市公司年报、国际展会等场景广泛使用了公司外文字号“AAA”,并申请注册有“AAA”商标。同样从事电池外贸经营的乙公司成立较甲公司晚,其在经营活动中以“AAA”作为公司外文字号及域名主体部分。
龙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企业外文名称或字号并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必要内容,但其确为外贸行业中交易方识别交易对象的重要标识。甲公司在其上市公司年报、国际展会等场景持续将其企业中文字号“甲”与外文字号“AAA”连用,可以认定该外文字号在电池外贸行业中与甲公司建立了较为稳定的指向关系,已具有商号作用,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和字号,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乙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外贸经营中使用“AAA”标识作为企业外文字号等,构成不正当竞争。甲公司同时注册有“AAA”商标,乙公司将该商标标识注册为域名主体部分用以推销同类商品,其行为侵害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依法判决乙公司承担停止侵害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外文字号权利的行为、赔偿甲公司相应损失等民事责任。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