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绥德法院调解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
王某与魏某(已故)此前存在民间借贷往来。2020年农历四月三十,魏某以购置车辆需周转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3万元,王某以现金形式足额交付;2020年农历七月十七,魏某再次向王某借款1万元,两次借款累计金额共计4万元。借款发生后,魏某陆续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剩余3万元本金一直未予清偿。2023年,魏某因病离世,这笔未还清的欠款便一直搁置。王某多次协商还款事宜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主张,案涉借款发生在魏某与被告贺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购车。贺某作为配偶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同时贺某与魏某子女作为魏某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案涉债务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法官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仔细核查借款细节、亲属关系及遗产继承相关法律关系,明确案件核心争议与法律适用要点。考虑到案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且双方当事人均无恶意违约、抵赖的主观意愿,只是对债务承担、还款方式存在分歧,为实质性化解矛盾,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法官组织双方调解。
法官现场向双方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负有共同清偿义务;而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需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细致沟通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当场签字确认,这起债务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