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法院联合综治中心化解涉外商标侵权纠纷
原告A润滑油公司系国际知名润滑油品牌权利人,在机动车养护及润滑油领域享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该公司于1983年即注册了某某系列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张某从事汽车修理业务。2024年10月,李某到张某店内上门推销A品牌润滑油,称因自身店铺经营困难,即将倒闭,需低价处理库存的润滑油。张某虽心存疑虑,但认为采购价格偏低系商家倒闭所致,遂心动下单,以7000余元的价格购入50桶润滑油。该批货物尚未销售即被举报。
张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动机油,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产品并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后,A润滑油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陈莹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将案件引入综治中心多元解纷平台,指派至成都蜀都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开展诉前调解,并由法官全程指导。
调解员通过综治中心线上调解平台高效开展跨地域沟通。在法官指导下,调解员没有急于谈赔偿,而是先厘清法律边界:行政处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民事赔偿重在弥补权利人损失,两者职能定位不同、互不替代。
当“为什么还要赔”这个心结被解开,沟通的门也随之打开。随着交流深入,双方的真实诉求逐渐清晰:原告关注的不仅是赔偿金额,更在意侵权行为能否制止、品牌能否得到有效保护;被告则顾虑自身经营规模有限,难以承受高额赔偿,更担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营难以为继。
一边是“维权底线”,一边是“生存压力”,如何找到平衡点?在法官的把控下,调解员一方面引导原告理性评估被告的履行能力,适当调整赔偿预期;另一方面督促被告正视问题、规范经营,从源头避免再次侵权。经过反复沟通,逐步打破协商僵局。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以分期付款方式履行,并承诺今后不再销售侵权产品,规范进货渠道,依法经营。
依托综治中心平台,调解协议签订的同时,即时完成司法确认,当场获得法律效力。同时,法院同步跟进被告履行情况,推动协议内容即时落实,确保调解成果落地见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