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法院审结一起涉企职务犯罪案
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底至2024年12月期间,先后在重庆市北碚区、长寿区、江津区及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等地开设生产厂房,被告人郑某时任该公司生产厂房厂长。2019年3月至2024年12月,郑某利用全权负责管理生产经营的职务便利,私自出售公司成品油漆材料、原材料以及油漆桶,销售金额达491895元,其中仅向公司上缴59888元,剩余432007元被其占为己有。2023年、2024年郑某又通过虚增房租费的方式,将公司用于支付房租费的1万元据为己有。此外,2019年至2024年12月期间,郑某利用管理生产经营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供货商所送好处费共计258271元。公诉机关遂以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物品销售后部分所得占为己有,并通过虚增房租费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非法收受供应商所送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庭前退赔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当庭判决:被告人郑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郑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62007元;对被告人郑某受贿所得25827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被告人郑某持有的黑色iPhone15ProMax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予以发还被告人郑某。
庭审结束后,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发放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资料,并围绕财务管控、物资管理等重点内容进行普法讲解,引导企业健全内控机制,从源头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