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法院首发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2026-05-18 16:06:15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钱超峰 通讯员玛依拉·木塔力甫)“法官,张某始终不露面,我心里没底!”近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人民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郑某的疑虑,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注意。

  3月5日,张某因郑某向其借款2.1万元长期催要未还后,委托代理律师将郑某诉至伊宁县法院。案件受理后,自始至终都由代理律师代为参加诉讼,郑某主动联系张某本人也未能成功。这让被告对原告的真实身份和诉讼意愿产生了合理怀疑,4月18日,郑某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原告本人出庭。

  面对这一申请,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审慎审查。民间借贷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直接交易过程和口头约定,该案中被告辩称原告转账是两人之间的劳务费,代理人对关键事实细节也可能无法得到准确还原。加之当事人本人的身份和真实意思表示,是诉讼主体资格确认的前提。如果当事人始终“隐身”于代理人之后,不仅可能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为虚假诉讼埋下了隐患。

  基于对案件事实的考量,承办法官依法向原告张某发出伊宁县法院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原告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法庭询问。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送达成功后,原告于4月30日通过线上方式参与了诉讼。在法庭调查环节,原告本人面对法官的询问,对其诉讼的真实意思予以确认,原告主体资格得以核实。这份关键的身份确认和意思澄清,扫清了案件审理中的重要障碍,案件得以顺利进行。

  “重要的事情当面说”这是法官在实践中的切身体会,部分案件当事人倾向于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人则“退居幕后”。然而,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毕竟有限,尤其在一些涉及身份关系、口头约定、款项往来等复杂细节的案件中,仅靠代理人“间接陈述”,难以充分发挥庭审查明事实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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