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宁县法院首发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3月5日,张某因郑某向其借款2.1万元长期催要未还后,委托代理律师将郑某诉至伊宁县法院。案件受理后,自始至终都由代理律师代为参加诉讼,郑某主动联系张某本人也未能成功。这让被告对原告的真实身份和诉讼意愿产生了合理怀疑,4月18日,郑某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原告本人出庭。
面对这一申请,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审慎审查。民间借贷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直接交易过程和口头约定,该案中被告辩称原告转账是两人之间的劳务费,代理人对关键事实细节也可能无法得到准确还原。加之当事人本人的身份和真实意思表示,是诉讼主体资格确认的前提。如果当事人始终“隐身”于代理人之后,不仅可能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为虚假诉讼埋下了隐患。
基于对案件事实的考量,承办法官依法向原告张某发出伊宁县法院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原告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法庭询问。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送达成功后,原告于4月30日通过线上方式参与了诉讼。在法庭调查环节,原告本人面对法官的询问,对其诉讼的真实意思予以确认,原告主体资格得以核实。这份关键的身份确认和意思澄清,扫清了案件审理中的重要障碍,案件得以顺利进行。
“重要的事情当面说”这是法官在实践中的切身体会,部分案件当事人倾向于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人则“退居幕后”。然而,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毕竟有限,尤其在一些涉及身份关系、口头约定、款项往来等复杂细节的案件中,仅靠代理人“间接陈述”,难以充分发挥庭审查明事实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