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司机与汽修厂因虚假证据双双受罚

2026-05-20 16:05:56 法治新闻 0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傅潇潇 □马丽红 通讯员范凯凯 倪媛媛)一起普通的追尾事故,因一张造假的维修证明,让当事人和修理厂双双受到严肃处理。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出租车司机老李与陈某发生追尾,陈某负全责。老李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支付出租车停运6天的损失共计3900元,并提交了由某汽修厂出具的维修证明,显示车辆维修时间为2025年12月12—17日,共6天。但被告陈某提出异议,称实际停运时间只有3天。

  承办法官并未轻信任何一方,而是主动前往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调取了该出租车在12月12—17日期间的行车记录。结果显示,该车实际已于12月15日16时许维修结束,此后处于正常营运状态。法院据此认定,原告提供的维修证明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实际停运天数为3天。

  法院审理认为,老李与某汽修厂提供虚假证据、扰乱诉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违背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到情节及认错态度,法院依法对老李处以2000元罚款;汽修厂主动出具悔过书、认错态度诚恳,法院对其予以训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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